山东鑫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鑫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璞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81执19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杨寨村,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6692039132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苏李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68748613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鲁班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明集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96579315U。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明集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657182017。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明集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45696065J。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金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明集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1392267R。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81诉前调确2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璞新材料有限公司、邹平鲁班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金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时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