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潘某、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205民初1760号 原告:潘某,住平罗县,身份证号:640221196702054812。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214C35。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647720930。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石嘴山市邦立得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2395517628B。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潘某与被告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邦立得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案件较为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潘某与被告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邦立得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