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奇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奇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9民初499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奇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方奇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捷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上海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2017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上海奇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禅顺贸易有限公司汇款500万元的相关财务账簿材料进行复印保全。
本院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上海奇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禅顺贸易有限公司汇款500万元的相关财务账簿材料进行复印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方文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