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402财保5号
申请人: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清河北路6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4MA75X6721Y。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现住宁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马某某,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0万元)。为此申请人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3357049824A100002W)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马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