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402民初669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河南项城市人,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城郊乡任营村6队。 被申请人: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首创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六盘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4MA75X6721Y。 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市政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875230。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宁夏首创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40501101023********及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四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为110010205000********内合计140万元的银行存款;如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财产不足140万元,剩余财产请求依法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与之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账号:640501101023********)、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10010205000********)银行存款140万元或两被申请人名下与之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到本裁定定,可以自收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孙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