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02民初2916号 原告:**余,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中宁县。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住宁夏固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余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