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502民初2197号
原告:宁夏鑫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6LB8A2K。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告:宁夏海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6H3D17X。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原告宁夏鑫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海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后,2025年5月12日原告宁夏鑫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鑫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被告宁夏海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鑫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宁夏鑫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