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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9677)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8民初7931号 原告:曾某某,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区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某某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