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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屈某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529号 原告:徐某某,男,1978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永川)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屈某某,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周某某,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屈某某、周某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按40%收取216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