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5民初5260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铁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XXX号XXX幢第三层714、716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铁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5260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人上海铁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上海铁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保全的中国银行上海市秀沿路支行XXXXXXXXXXXX账号项下金额已超3,000,000元,故申请对其中上海铁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上海市北蔡支行美金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铁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上海市秀沿路支行XXXXXXXXXXXX账号项下金额确已超3,000,000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铁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上海市北蔡支行美金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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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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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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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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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