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04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
被执行人:湖南蓝盾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4)鄂0104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蓝盾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7982.9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
z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