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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1299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兴业银行大厦2606-2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3474964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2025年2月2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计8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