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民终3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映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琴,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畅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玉,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炤宏。
上诉人湖南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6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盾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蓝盾公司对***的工伤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于中建五局是否对***负有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的事实未予审查。本案***在富兴项目工地受伤,富兴项目的总承包施工方为中建五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建五局对富兴项目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本案的中建五局作为该项目的总包方,对该项目的全体施工人员负有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按正常的流程,涉案项目工地上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伤事故后,中建五局应负有为该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理赔的义务。但一审法院对此问题并没有进行查实,中建五局是否为工地上的施工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如已购买,***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均未得到解决。一审法院仅因蓝盾公司系涉案项目消防工程的承包方让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显然对蓝盾公司不公平。二、蓝盾公司认为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因此,***与徐勇因提供劳务时受伤发生的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蓝盾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蓝盾公司承接涉案项目的消防工程后,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徐勇,***受徐勇雇请进入该项目从事消防安装工作,并在工作中受伤,根据以上规定,应由蓝盾公司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建五局辩称:本案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中建五局对***是否在该项目工作不清楚,***与蓝盾公司、徐勇之间的关系不清楚,但结合一审查明的证据,蓝盾公司从发包方承接消防工程后,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徐勇。***是受徐勇雇请进入项目从事消防安装工作。且***从事的工作内容是蓝盾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围,其并不在中建五局的承包范围。蓝盾公司具备相应的用工主体资格,应由蓝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蓝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蓝盾公司对***的工伤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富兴公司系富兴世界金融中心二期项目的建设单位,中建五局系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19年5月,富兴公司与湖南蓝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更名为湖南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富兴世界金融中心二期消防工程第一标段施工合同》,富兴公司将该项目二期的消防工程(地下4层、地上11栋超高层建筑)发包给蓝盾公司施工。2020年7月16日,***经徐勇介绍到涉案项目的工地上从事消防管道安装工作,***陈述其工作内容和工资发放均由徐勇负责。2021年6月28日,***在工作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由徐勇垫付。此后,***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由蓝盾公司和中建五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21年10月26日,该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642号《裁决书》,裁决确认蓝盾公司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蓝盾公司不服,于2021年11月23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蓝盾公司陈述其将涉案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徐勇。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蓝盾公司承接涉案项目的消防工程后,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徐勇。***受徐勇雇请进入该项目从事消防安装工作,并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基于前述分析,应由蓝盾公司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湖南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湖南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蓝盾公司是否应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蓝盾公司承包了富兴世界金融中心二期消防工程,后将上述项目劳务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徐勇,***系徐勇招用到项目上工作并由徐勇发放工资。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蓝盾公司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于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蓝盾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对中建五局是否对***负有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进行审查,本院认为,中建五局是否负有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并不影响本案事实和蓝盾公司责任承担的认定,蓝盾公司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蓝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玉霞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徐琳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 慧
附该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