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725民初2198号之二
原告:***,男,生于1968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星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4号附9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0103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5年1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星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保全申请费730元,共计14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