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汉源县源亨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星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823民初262号 原告:汉源县源亨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大庄村1组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星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4号附9号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汉源县源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星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汉源县源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源县源亨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源县源亨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计743元,由原告汉源县源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