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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县九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泸州鼎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02民初2757号 原告:山西省大同县九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泸州鼎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 原告山西省大同县九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泸州鼎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省大同县九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泸州鼎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大同县九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3元,由原告山西省大同县九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0二0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