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115号
申请人:北京瑞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9号院11号楼14层1707。
法定代表人:刘咏,经理。
被申请人:泸州鼎立鼎拓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泸县福集镇玉龙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瑞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事项:请求法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92749.61元。申请人北京瑞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3792749.61元,该《担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瑞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鼎立鼎拓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792749.6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