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鼎立鼎拓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2民初2055号
原告:**,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汉族。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川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6号1号办公楼501A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泸州鼎立鼎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玉龙路。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大道82号阳光城二期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川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泸州鼎立鼎拓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我院提出对**、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川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泸州鼎立鼎拓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丽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羽茜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