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鼎立鼎拓建设有限公司

青阳县安荣架业有限公司、泸州鼎立鼎拓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民初3014号之二
原告:青阳县安荣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皖南大市场16幢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56341839M。
法定代表人:黄炳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根,青阳县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州鼎立鼎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玉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62779236P。
法定代表人:曾敬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阳县安荣架业有限公司与泸州鼎立鼎拓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青阳县安荣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鼎立鼎拓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青阳县安荣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阳县安荣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7元,减半收取2833.5元,由青阳县安荣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新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章 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