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鼎立鼎拓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泸州鼎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格民保字第47号
申请人***,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泸州鼎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泸州鼎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中国中铁建工集团西北分公司20万元工程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泸州鼎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中铁建工集团西北分公司20万元工程款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