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2执恢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赛德力制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92818L,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赛德力制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2民初8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赛德力制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赛德力制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1282执恢41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的,本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