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民初636号
申请人:陕西邦华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工业园区梁州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MA6YN245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红花岭工业区2区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8002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邦华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邦华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或银行存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以人民币4235000元为限。申请人陕西邦华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邦华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动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总价值限于人民币4235000元以内(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或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邦华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朱 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