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806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80020Q,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坪山大道6352号1栋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骏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P6Q435W,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钱江路南、南昌路西侧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骏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568元,合计4593元,由原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