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533号 申请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坪山大道6352号1栋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阳光大道8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9997.01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地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9997.0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 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