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处理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徐运新河西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黄**跃,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品想,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黄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齐红社,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忠,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处理研究所与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处理研究所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濮阳仲裁委员会(2020)濮仲经调字第02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磊
审判员 张保稳
审判员 文 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