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水处理研究所

徐州水处理研究所与上海沃芝阀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02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处理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沃芝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黄国份,男,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申请执行人***处理研究所诉上海沃芝阀门有限公司、黄国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上海沃芝阀门有限公司、黄国份应支付给***处理研究所款项人民币51040.99元及利息。因上海沃芝阀门有限公司、黄国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处理研究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消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和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查核。
1、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已停机及其现居住的地址已退租。
以上核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代理人,并表示认可。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些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上海沃芝阀门有限公司、黄国份名下无可供执行房地产。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上海沃芝阀门有限公司、黄国份名下车辆进行查询,委托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国份名下C79DD8车辆。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上海沃芝阀门有限公司、黄国份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股票可供执行。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上海沃芝阀门有限公司、黄国份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7、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调查情况已被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封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庆
审判员  王艳玲
审判员  盛如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