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4民初666号
原告:宁安市爱众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法定代理人:赵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刚,男,宁安市爱众供热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徐州水处理研究所,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理人:黄**跃,经理。
原告宁安市爱众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水处理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宁安市爱众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爱众供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徐州水处理研究所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安市爱众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安市爱众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田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