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7930号
原告:成都某某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某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某某晟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元,由成都某某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