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千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排埠镇集镇长***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5HB87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097825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千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萍乡市湘东区生态环境局有湘东区印染化工场地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项目(铬黄厂)有未结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萍乡市湘东区生态环境局湘东区印染化工场地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项目(铬黄厂)的工程款3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