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02民初1895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某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经营者:余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衢州市衢江区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衢州市柯城某服务部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衢州市柯城某服务部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市柯城某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