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艺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光头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艺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02民初1895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某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经营者:余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衢州市衢江区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衢州市柯城某服务部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衢州市柯城某服务部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市柯城某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