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艺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昌县某甲;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2747号 原告:新昌县科迈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4MA7GJ8H75W),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黄泥丘村庄江128号。 经营者:***,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艺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54948949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奕园村顺碓边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昌县科迈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艺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新昌县科迈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艺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科迈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浙江艺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计632元,由原告新昌县科迈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