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民终1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6号楼11层11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36.1元,减半收取4068.0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