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和某某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民终1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6号楼11层11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36.1元,减半收取4068.0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