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964号
 
原告: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6号楼11层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719581616。
法定代表人:伍秀仓,董事长。
被告: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东路209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1727218Y。
法定代表人:李启国,董事长。
原告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 玲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陈  健
书 记 员    罗  杰
刘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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