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中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6467号
申请执行人: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95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院**楼**1103。
法定代表人:伍秀仓,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47XXX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明泽丽湾******
法定代表人:李桂萍。
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16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中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43800元及违约金11940元、案件受理费7958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湖北中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中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北中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443800元及违约金11940元、案件受理费7958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湖北中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中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湖北中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中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守国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