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滨特尔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6468号
申请执行人: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958161),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院**楼**1103。
法定代表人:伍秀仓,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滨特尔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973607),,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源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执行董事。
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滨特尔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16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滨特尔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914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2086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滨特尔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执行案款427.8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滨特尔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滨特尔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滨特尔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货款914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2086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执行案款427.8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滨特尔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滨特尔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滨特尔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盛龙环保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滨特尔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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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刘亚东
审判员 任   爱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家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