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民初30136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对原告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华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8)京0102民初3031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2民初303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18)京0102民初30316号”补正为“(2018)京0102民初30136号”。
审 判 员 杨成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肖彦青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