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704号之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营桂林洋农场海涛大道3号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盛世荣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滨海大道。
申请执行人海南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合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盛世荣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106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4397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注册、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677.48元,并将案款677.48元转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琼AAVxx**的路虎牌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档案,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二年,自2024年10月29日至2026年10月28日。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本院在诉讼保全中以(2023)琼0106民初2582号民事裁定书和(2023)琼0106执保10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盛世荣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房(证号:HK348xxx)、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房(证号:HK348xxx)、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房(证号:HK348xxx),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3月22日至2026年3月21日。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上述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海南屯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证明号:琼(2022)海口市不动产证明第0048xxx号,债权数额2000万元,顺位第一号,抵押权人创世纪经服融资担保(海南)有限公司,登记证明号:琼(2022)海口市不动产证明第004xxxx号,债权数额500万元,顺序第二号。因抵押权金额较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不动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尚有2643297.52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琼0106执恢4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