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2405号
原告江苏未来睿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阳西路**(万都五金机电城)B3-339/350。
法定代表人梁文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洋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西四环**的照明车间楼**房间号**
法定代表人吴垒,总经理。
原告江苏未来睿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洋涛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未来睿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文国、委托代理人徐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洋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7月9日,原告在转账时,误将货款转入被告公司账户。随后原告与被告公司联系协商退款事宜,先后与被告两任法定代表人联系,其先告知我方需要等三个月,后其前任法人将我方拉黑,现任法人也联系不上。目前原告仍联系不上被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0000元货款。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7月9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转款20000元。庭审中原告称“双方以前合作过,网银上留有被告的账户记录,打款时打错至被告账户。备注为货款是因为这笔钱是支付给别人的货款”。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陈瑜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于7月13日称“你好陈总,前几天打错的那笔款,麻烦走一下退款流程,谢谢”。对方称“你找一下陈经理”,并向其发送了陈琦的名片。原告于7月16日称“我想问一下我们的退款今天你能下来吗”,对方称“你和陈奇总联系,他会给您处理”。原告于7月30日称“关于那笔打错的款,陈琦总那边说你们公司决定3个月以后再说,您公司一般款退流程都是这么长时间的吗”。原告提交的其与陈琦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于7月20日称“你好陈总,那笔款今天可以退回来吗”,对方称“尽量这周吧,领导还没有回来”,并于7月21日称“吴总没有回来呢。款子少不了你的,公对公的,能少得了吗。我已经报上去了,你催我有用吗”。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组,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其向被告账户转款20000元,原告并称该转款系因操作错误所致。原告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其向对方催要该笔款项时,对方有“你和陈琦总联系,他会给您处理”、“尽量这周吧,领导还没有回来”,“款子少不了你的,公对公的,能少得了吗”的陈述。故原告称该款项系转错所致,并请求被告返还该不当得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洋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未来睿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汪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