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4206号
原告:海南鼎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HDR882,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一横路1号大同创新创业众创空间5楼505-7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四川康庄(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
原告海南鼎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2024年04月24日,原告海南鼎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鼎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8.38元(原告海南鼎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南鼎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