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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铁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2民终1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铁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街道海秀西路170号金华苑B栋5E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三亚)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8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8月26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原审第三人: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一横路1号大同创新创业众创空间5楼505-7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庄(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铁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琼0271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铁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与***2022年5月8日的录音内容“07:27***:对单价有意见。单价有啥意见你直接说。07:49***:就地下室这一块。07:51***:你是觉得地下室你亏了。07:54***:90块钱,你能找到人做吗?刚开始来到做的时候,你说做样板。***:不,***。08:10***:咱们不讲那别的,地下室你要多少钱?。.。.。.08:48***:不是你不说怎么知道,你不说怎么沟通,我没有我就看看我就想知道一下你那边要多少钱,给我信到。09:00***:楼层上也不高也不低,起码要110块钱,地下室90块钱肯定是不行,不要说我自己说的不行,你看你去找人你也做不了,也不会有人去做。.。”及一审查明事实第8页记载的“2022年5月27日,***向***发送微信称‘前面在现场同甲方一起清点地下室BIM9区完成的喷淋工程量共计357个,数量你确定下,没有问题我这边就跟甲方签字’,***回复称‘你清点好就行了’”的内容可以证实双方系约定按喷头的工程量计算工钱的,不存在按400/天算劳务款的说法。根据***一审中提交的工人工资自制表“1、*****73天,工资27740元(注:若按***所称的按天算工资为380元/天);2、***77天,工资18480元(注:若按***所称的按天算工资为240元/天);3、***75天,工资21000元(注:若按***所称的按天算工资为280元/天);4、***78天,工资27300元(注:若按***所称的按天算工资为350元/天);5、***79天,工资23700元(注:若按***所称的按天算工资为300元/天);6、***67天,工资17420元(注:若按***所称的按天算工资为260元/天);7、***75天,工资19500元(注:若按***所称的按天算工资为260元/天)”对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也没有得出400元/天的情况,且该一同工作的工人,每个人的每天工资差距如此之大,由此证明不可能系按天计算工钱。本案***主张拖欠劳务款,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截止目前***均没有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铁率公司拖欠26200元。一审中唯一出现的26200元系***自制的表,无铁率公司签名或者盖章认可。且该26200元工资如何计算出来,只有***自述按400元/天。根据前述的录音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证实,双方系按照“工程量计算工钱”,根据铁率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可见,***班组完成的总工程量为:2#楼的喷淋量共计1092个、地下室BIM9区的喷淋量共计357个、2#楼8层94米消火栓主管、2#楼2-8层36米消防排水立管、地下室BIM9区96米消防栓主管,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90元/个喷淋计算(主管的安装费用包含在喷淋点位价格中),铁率公司应向***班组支付的劳务分包费合计130410元。而在***班组施工过程中,***以没有钱垫工人生活费,向铁率公司申请借支劳务费作为生活费,为保证借支劳务费落实到***班组每个工人手里,***按铁率公司要求提交《工人生活费借支发放账户确认表》,2次借支共计40000元。2022年8月1日,***通过伪造工人工资表,利用拉横幅围堵项目,从第三人“***”获得劳务费120140元;因此***班组因承包案涉分包工程已收取得劳务分包费共计160140元,已超其班组所完成工程量应当收取的费用,不存在还拖欠***工钱的情况。二、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依据***单方面自制的《劳务费用清单》及***公司向其他工人发放劳务款,就认定铁率公司应向***支付劳务报酬,属于主观、片面的推断。***单方面自制的《劳务费用清单》无铁率公司认可,其次***公司与铁率公司系合作方,不是铁率公司的主管单位,两个单位之间也是独立的,***公司的行为不能代表铁率公司,不能因***公司自行向其他工人发放工资就得出铁率公司拖欠***工资26200元的结论。三、一审法院判决铁率公司支付利息及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错误。根据铁率公司前述,可以证实铁率公司不存在拖欠劳务款的情况,无需支付利息。其次双方并没有对利息进行过任何约定,不存在还需支付利息。再次双方对工钱的结算时间也没有进行过任何约定,一审判决按照2022年6月8日起算利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的起诉。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铁率公司认为双方是计量结算的,劳务分包毫无根据。第一点,铁率公司与第三人的劳务分包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均明确约定了双方是以工程量计价进行结算的,所以铁率公司的现场管工***需向***确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便其与甲方签字确认进行铁率公司与第三人的结算。第二点,铁率公司与***之间自始未签订任何分包协议,依据铁率公司与第三人的劳务分包合同第12条,亦明确约定了铁率公司不得将项目肢解转包,否则视为铁率公司违约,按工程60%进行结算。铁率公司的该陈述是自认违约,且铁率公司与***之间从未就分包达成过任何合意。第三点,铁率公司否认劳务费用清单无铁率公司盖章,但***报送劳务费用清单是报给铁率公司的负责人***,第三人获得了清单上载明的金额,可见铁率公司是认可了清单载明的金额并主动向第三人传达,通过事实行为完成了结算。第四点,***因行业工作经验丰富,当时为项目该小组的组长,且能力较强,工资高于他人并不奇怪,但***不是包工,铁率公司并未将小组完成的工程量全部向***支付,而是均逐一向各工人进行了结算。第五点,铁率公司陈述其已完成支付义务,但***实际为铁率公司提供78天的劳务工作,至今却只收到了5000元的报酬,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作为民工在建筑行业本就处于劣势地位。铁率公司一审提供的录音证据中,***也陈述工资表工资单弄了,现在又要签合同,又什么都不承认,更是体现了铁率公司作为劳务公司的强权与***作为民工的无奈。 ***述称,不认可一审判决,***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其自述工资标准、做工形式以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打卡记录存在弄虚作假,其删除了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后作为证据提交。一审中***一开始主张的是他和铁率公司约定的是400元一天,后主张是他和***公司约定的是400元一天,前后陈述不一致。 ***公司述称,铁率公司与***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与***公司无关。***公司与铁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消防安装劳务分包给铁率公司,2022年5月31日,经双方协商,铁率公司退场,退场后进行了结算劳务款项,***公司已根据铁率公司的要求分次转账给铁率公司及铁率公司工人账户,***公司与铁率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终止,且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22年5月31日铁率公司退场时,向***公司承诺项目上铁率公司的工人工资已经全部结清,如发生讨薪事件,由铁率公司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铁率公司向***支付劳务费26200元;2.判令铁率公司向***支付逾期利息(以26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铁率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公司承建三亚市崖州区科技城科教城深海科技创新公共平台项目后,与铁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消防安装劳务分包给铁率公司施工。铁率公司委托***管理涉案项目,后***等人进场施工,由***负责工人的考勤。2022年5月27曰,***向***发送微信称“前面在现场同甲方一起清点地下室BIM9区完成的喷淋工程量共计357个,数量你确定下,没有问题我这边就跟甲方签字”,***回复称“你清点好就行了”。2022年6月5日,***向***发送考勤表,根据***打卡记录显示***共计78个工。2022年6月6日,***向***发送微信称“你那个弄好了没有”,***于2022年6月7日将根据考勤表制作的《劳务费用清单》发送给***,其中***应结费用为26200元。***公司已按《劳务费用清单》向与***同班组的其他农民工支付劳务费。***因涉案工程向***磊等人支付费用共计91715元。铁率公司提交《进度指令单》《工作联系单》《安全罚款通知单》,证明***班组存在消极怠工等情形,《工作联系单》中载明的系***班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系***班组存在上述情形,对铁率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铁率公司提交《工作联系单》《海南铁率形象进度及验收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证明涉案工程承的工程量合计,该组证据并没有***签字,对铁率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铁率公司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作为证人出庭佐证。***称其负责涉案项目管理,***系***磊介绍给***的,***以为***系***磊的员工,***磊与***之前谈的是包工,费用按合同约定90元一个点位计算。***称是其介绍***磊分包涉案工程,后听***称***磊与***系合伙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与铁率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2.***是否应承担着责任的问题。关于焦点1,铁率公司主张与***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但未提供合同予以证明,铁率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载明的为***班组。铁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铁率公司提供劳务,一审法院认定铁率公司与***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向铁率公司提供劳务,铁率公司应承担劳务报酬的支付义务。***已将《劳务费用清单》发送给铁率公司涉案项目的管理人员***,且***公司已按该清单中载明的劳务费向***之外的务工人员支付劳务费。铁率公司应向***支付劳务报酬26200元,但铁率公司至今仍未向***支付,已构成违约。***诉求铁率公司支付劳务报酬26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利息应自***向***发送《劳务费用清单》次日即2022年6月8日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关于焦点2,***系涉案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亦陈述其是铁率公司招用的,***负责现场管理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诉求***对铁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铁率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26200元及利息(以26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元(***已预交),由铁率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铁率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录音光盘及文字版,证明***与***2022年5月8日双方约定的系“计件”,按喷头的“工程量*单价”计算工钱;2.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消防设备安装合同,证明2022年5月6日***向***发消防设备安装合同,让他给***签署。结合2022年5月8日***与***的电话录音,***明确提到***若对合同条款有问题的进行修改,证实双方约定按照喷头的“工程量*单价”计算工钱。***觉得如此自己亏了,才不肯签合同;3.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工作联系单、工作联系单,证明2022年6月8日***通过微信向***发《工作联系单》,***给***确认工程量,因***觉得亏了就拒绝确认。根据联系单记载***的工程量为“2#楼完成1092个,地下室完成357个,费用130410元”。 ***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三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从通话录音内容来看,双方从未就计件达成过合意,且分歧特别大。同时录音的第二页第五行3:39***也说了“其实说白了,你到上面报工程款拿不拿到钱,其实跟我没关系,我要拿到我自己的钱是不是?”,也明确向铁率公司表示其与铁率公司之间的关系只能约束双方,铁率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约束***。以及第五页15:29***说了“你看这里事情这么多,一会给我弄一个什么人工工资单,让我签的东西,一会又给我弄一个单子,什么农场跟地下室都是这么一个价格,你们是什么意思?”明显铁率公司在***提供劳务后,才要求***与铁率公司倒签合同,且只能按其约定的价格来签署,明显是不合理的。对证据2、3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公司表示本案与***公司无关。 ***提交《民工请款工资表》及《支付凭证》各一份,证明***在办公室闹事后向***公司请款的文件及***公司向农民工们支付劳务费的凭证。铁率公司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及内容不认可,表格列举的工资是***单方面记载,未经过铁率公司的认可。***对以上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是包工头,只是想拿到属于其相应的劳务报酬。***公司对两份证据的三性认可,但认为与***公司无关。 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2年5月8日,***与***通话,***“没有,原来跟***这就是整个项目90块钱就这么简单,没有说分地上地下做样板怎么算的”,***“。.。可能楼层上跟地下室从来都不会一个价。.”***“你只是跟我讲地下室亏了,地上你没亏,现在你地上要给我调价”,***“你看这里事情这么多,一会给我弄一个什么人工工资单,让我签的东西,一会儿又给我弄一个单子,什么农场跟地下室都是这么一个价格,你们是什么意思吗?你说说看”,***“你听我说,楼层和地下室是同一个价格。.。”,***“我弄的东西也是什么?”***“单价给我签,我感觉不对”。二审中,铁率公司认可其系劳务相对方,应承担向***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但认为劳务费已支付完毕。***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同项目工人***转账18700元、***转账22300元、***转账14500元、***转账12420元、***转账16000元,该数额与***向***发送的《劳务费用清单》中各工人结算金额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铁率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劳务费26200元及利息。 1.铁率公司认可***为其公司安排在涉案项目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向***等工人下达***公司的工作指令并负责部分工作协调。现***提交的考勤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认可***共提供劳务78天,且在***的要求下,***将包含其本人在内的各工人结算金额发送给***后,***并未提出异议。2.***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给***《劳务人员退场确认书》模板,随后***将包含其本人在内的几名工人的《劳务人员退场确认书》编辑后发送给***,其中***的《劳务人员退场确认书》中载明其在该项目工地工作期间的全部劳务费为31200元,扣除***认可已领取的5000元生活费,余额与***主张的26200元金额一致,***并未对此提出异议。3.***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涉案项目工人***转账18700元、***转账22300元、***转账14500元、***转账12420元、***转账16000元,该数额与***向***发送的《劳务费用清单》中各工人结算金额一致,进一步佐证该结算单中工人劳务费金额的真实性。4.铁率公司上诉主张双方约定按90元一个点位计算费用,但其提交的通话记录显示铁率公司系在***提供劳务后要求补签合同,双方对费用计算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其提交的与***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作联系单》系铁率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约定,亦不能确认铁率公司已经与***就按90元一个点位计算费用达成一致;同时***发送给***的工作联系单,***亦未同意签字。综上,铁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其欠付***劳务费26200元的事实。***将《劳务费用清单》发送给***且***未对金额提出异议时,即应认为双方已对劳务费进行了最终结算。一审法院从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铁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元(铁率公司已预交),由铁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