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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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450号
原告:**有,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理人:***,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133号迎宾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有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