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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450号 原告:**有,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理人:***,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133号迎宾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有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