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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5076号
原告:***,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金华市婺城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第三人:浙江昌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政和街33号金源大厦3幢705室、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47708592E。
法定代表人:俞建新。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昌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胜克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应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