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民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湖南众联石化设备检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长炼朝阳村21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PCHT54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众联石化设备检维修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2民初11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湖南众联石化设备检维修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2民初11781号民事裁定,指令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系上诉人公司员工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员工股东离职时,公司有权回购其持有的股权。**于2021年离职,不配合上诉人办理股权回购手续。上诉人于2022年10月14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纠纷诉讼。上诉人认为,本案无论适用民诉法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公司纠纷有关管辖的规定,云溪区人民法院和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从上述条款来看,此类诉讼主要是关涉公司的组织法性质的纠纷。本案中,上诉人诉请由其按公司2020年的每股净资产回购**持有的1.6%的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该诉求虽与公司有关,但不具有公司组织纠纷的性质,不适用该条款的管辖规定,应适用一般管辖规定。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岳阳楼区,上诉人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2民初117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