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民初3074号
原告:湖南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烟花市场二期A7栋2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萍乡市崇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18栋2**3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崇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湖南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