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民终3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威麒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国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凯威麒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3)陕0630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凯威麒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凯威麒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北京凯威麒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49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