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5170号
原告:陕西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盛龙智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陕西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盛龙智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国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6399元,减半收取3199.5元,由陕西国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梁 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