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04财保72号
申请人陕西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龙智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9956元的银行存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国泰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龙智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9956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账务核算中心,账号:某某)。期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