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204财保38号
申请人陕西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铜川市浩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5923.2元(账号: XXXXX,开户行:中国银行XXXX支行)。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铜川市浩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5923.2元(账号:XXXXX、开户行:中国银行XXXXX支行)。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查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罗红涛
书 记 员 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