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424民初457号
原告:某某铝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秦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赵某。
原告某某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铝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铝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7810.67元及利息6852.64元(利息以67810.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3年6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13日计算);2、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本案律师代理费5301.8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保全保险费(如有)由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被告赵某对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铝型材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起诉时被告欠付货款167810.67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货款,开庭之前2024年3月22日,被告已支付原告剩余货款67810.67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总额不超过200000元的授信额度,授信周期为2023年3月25日至2023年6月25日,授信款还款时间为2023年6月25日。合同第十三条第3款约定被告陕西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结算方式向原告按期、足额支付欠款的,按未支付欠款金额自产生之日起,日息3‰向某某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约定双方因本合同的内容、效力、解释及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第十五条第3款约定一方为实现债权或主张违约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咨询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二被告未出庭,通过电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向法庭表示,其于2024年3月22日,被告已支付原告剩余货款67810.67元。
本院认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承认某某铝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货款已全结清的事实,故对某某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货款金额为67810.67元,原告主张逾期支付利息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第十五条第3项约定:一方为实现债权或主张违约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5301.83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为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铝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67810.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4倍计算,自2023年6月26日起算至2024年3月21日至);
二、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铝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用5301.83元;
三、被告赵某对第一、二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