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民终2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审被告:安徽拓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东方家园A区门面房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U4608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拓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1)皖0225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敏
审 判 员 李 贺
审 判 员 钱 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静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